关于印发《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6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29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风电光伏资源配置,规范有序推进项目高质量开发利用,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我委制定了《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风电光伏资源配置,规范有序推进项目高质量开发利用,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和《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链条管理,包括资源调查、规划时序、项目谋划建设及监督等方面。分散式风电项目、6兆瓦及以下的地面小型光伏电站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分布式光伏定义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均按照集中式管理。绿电直连配套电源项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光伏发电改造升级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管理。
第三条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原则推进,确保全省绿色低碳目标实现。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风光资源开发利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性配置(以下简称“竞配”),依法依规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确定全省及各市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为项目规划布局提供依据。
第六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梳理已建、在建、已批未建等存量项目,搭建风光资源观测网络,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用地政策要求,筛选可开发区域,摸清风电和光伏发电技术可开发量。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全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发展需求,优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将有关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拓展风电、光伏发电可开发空间。
第三章 开发时序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风光资源普查成果,统筹制定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相关规划,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规划目标,统筹区域资源,编制落实市级相关规划。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精准细化落实项目选址,编制县级开发方案。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和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相关规划,拟定全省及各市年度开发规模,经征求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意见后分解下达。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承担电网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结合全省和各市、县(市、区)风光资源分布情况和规划发展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同的原则,加强项目配套电网工程规划布局,统筹调峰资源利用,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展需求。
第四章 项目谋划
第十一条 各市应按照规模化、基地化原则谋划项目,接入同一并网点的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项目谋划实施,提高资源开发效率,降低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应充分利用闲散土地资源,6兆瓦及以下的地面小型光伏电站不占用各市资源量及年度开发规模。项目谋划阶段,不明确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开发规模,组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和规划布局工作,明确项目类型、选址、规模等,确定项目建设方案,排除用地、用林、用草等限制性因素,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市应优化风光资源配置,避免出现县域内、县域间项目坐标互相冲突,与电网规划工程冲突,选址坐标不满足环保噪声要求、安全距离等问题。建设方案应具备开展收益测算的技术支撑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方案,组织省级电网企业审核电网接入条件,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章 投资主体竞配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确定投资主体前,各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开发企业出具前期函,不得通过签订资源开发协议等方式变相为开发企业圈占资源。未纳入年度竞配项目清单的项目,不得开展投资主体竞配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定竞配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竞配工作方案,并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项目信息、时间安排、评分标准等,严格开展竞配,初选项目投资主体。竞配结果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市竞配结果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可按程序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电网接入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各类经营主体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应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开发建设“黑名单”的,不得参与竞配。
第十八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开展竞配工作。各市、县(市、区)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套产业投资落地、落户二三级子公司、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参与竞配的条件。
第十九条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和高速互通、退水渠和干渠外边坡、园区厂区等自有建设用地开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需参与竞配,项目投资主体由自有建设用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违约责任等事项,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不占用各市资源量及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章 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批复内容进行核准(备案)和建设。严禁超规模建设、合并或拆分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前严禁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比例,因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整或注册全资子公司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严控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项目投资主体应依法办理核准(备案)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并网时限要求建成并网,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全容量投产的,未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未并网的规模全部调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项目建设进度开展评估,及时对长期批而不建的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开展安全施工督导检查,及时做好各类隐患排查整改,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建设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生态环保等政策要求,严禁未批先建、毁麦割青、毁地毁林。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做好并网发电项目验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网项目清单、新增装机规模、发电量及利用率等相关信息。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建档立卡信息。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省项目谋划、申报、审核,下达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做好各类电源和各等级电网中长期规划,促进网源协调发展;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交通、水利、电网公司等部门提高沟通协同效率,做好项目建设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谋划的主体责任,指导各县(区、市)科学布局项目,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草、农业等部门落实用地条件;会同市级电网企业结合当地电网现状和规划情况,研判项目接入与消纳条件,提高项目谋划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保障资源普查、项目谋划、竞配等工作高质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用地、资金等资源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早开工、按时投产。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结合项目规模和布局,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加快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并网时限要求投产。对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如因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配套电网工程无法按期建成,导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法按期并网的,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并网时限前告知相关企业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门,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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