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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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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6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277
 

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1.1定位作用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依法审批后作为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管理依据。

1.2适用范围

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基本要求

坚持严守底线、保护优先,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探索适应不同发展需求、不同内容深度的管理规定。

1.4工作组织


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制订,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审批。已批复的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制订管理规定的,应单独制订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以县或多个乡镇(街道)为单元制订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以一个乡镇(街道)为单元编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制订。制订管理规定应开展针对性调查研究,做好征求意见和公示等工作。

 主要内容

2.1底线管控要求

1)底线管控。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控制范围,明确相应管控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消防、抗震、防潮、防洪排涝等要求,以及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风险控制区域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

2)重大规划项目。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大规划项目实施的空间区域,明确控制范围和管控要求。

3)负面清单管控。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管控。

2.2规划管理要求

1)村庄建设边界。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以及村庄建设用地增量和减量空间,明确管控要求。对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预留机动指标,制定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零星体育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公用设施(包括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生态设施项目,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以及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建设申请使用。

2)农民宅基地布局指引

按照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有关政策,提出宅基地布局要求和用地标准,引导新增宅基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

3)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布局指引

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和服务便利需求,明确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选址要求和配建标准。

4)乡村产业用地布局指引

引导乡村产业用地(包括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合理布局,明确产业用地选址要求。提出矿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其他用地的选址范围,或通用的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

5)建设要求

提出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明确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管控要求,以及建筑形式、色彩等风貌引导要求。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补充容积率、建筑退距(退线)等控制要求。

2.3加强工作衔接

强化县域统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做好衔接融合,落实相关内容及要求。

  成果要求

管理规定成果要方便村庄日常展示和管理,主要包括通则、图则、附表和数据。

3.1通则

包括适用范围、底线管控要求、规划管控指引等内容。可对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不同类型村庄进行分类规定,表达形式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3.2图则

以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为基础,绘制村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图则,可以一个或连片的几个村庄为单位绘制。体现重要控制线空间分布、重大规划项目及重点建设区域布局,主要控制指标表和重点区域(地块)控制指标表(可选)等内容。各地根据实际,可增补村域国土空间现状图、乡村景观风貌示意图等图件。

3.3附表

为主要控制指标表,包括三区三线”、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边界、预留机动指标等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优化指标内容。

3.4数据

管理规定有关管控引导要求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实施管理

4.1实施监督

管理规定批准后,组织制订机关要主动向各村庄提供“一图一表”,明确表达底线管控和引导要求,并商村民自治组织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将管理规定在村委会、公共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因规划管控精度要求等,可动态增补村庄重点区域(地块)图则,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4.2评估调整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管理规定开展评估,确需修改管理规定的,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4.3其他要求

管理规定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冲突,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相关内容及成果要求,规范管理规定编审程序,提高适用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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